两部门首次联合发文:培养养老服务领域高技能人才!到“十五五”末,养老护理员持职业证占比达80%以上
2025-06-03
近日,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两则重要文件。
其中,《关于加强新时代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是两部门首次联合出台的民政领域高技能人才文件。文件明确指出,养老护理员、孤残儿童护理员、殡仪服务员、遗体火化师、公墓管理员、矫形器装配工、假肢装配工等民政传统特色职业从业人员,广泛活跃在民政生产服务和技术创新的第一线,是民政技能人才主力军。《意见》共六部分15条内容,明确了健全人才培养体系、完善人才使用制度、畅通人才评价通道、健全人才激励机制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建立完善以养老护理员为重点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体制机制,落实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完善职业技能评价,畅通职业发展通道,促进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优化结构、提升素质、壮大规模,为助力新时代新征程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到“十五五”末,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占比达到80%以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其他养老服务技能人才数量显著提升。
以下为两则文件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关于加强新时代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5年3月25日 关于加强新时代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民政技能人才是国家技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民政部门履行社会服务职能的重要力量。加强高级工以上的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对提升民政技能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水平,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推动新时代新征程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等部署要求,现就加强新时代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和第十五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需求导向原则,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健全民政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围绕着力推进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着力提升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事务、社会治理工作水平,打造一支爱党报国、敬业奉献、技艺精湛、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到2030年,民政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更加完善、岗位使用更加合理、评价机制更加科学、激励保障更加有力,规模持续壮大、素质大幅提升、结构不断优化、收入稳定增加,政策环境、社会氛围、职业认可明显改善,对新时代新征程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进一步增强。 二、健全人才培养体系 (一)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遵循教育、教学和人才成长规律,充分发挥全国民政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作用,加强民政技能人才培养需求分析,强化民政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健全相关标准体系,推进民政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残疾人康复、婚姻服务、殡葬服务、儿童福利、公益慈善、社会组织管理等民政特色专业。鼓励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开设养老服务等民政相关专业,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养民政高技能人才。鼓励和引导民政相关专业在校生参与“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证书”考核评价。高标准建设民政职业大学,示范性培养民政事业发展急需的高素质技能人才。 (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大力推进符合民政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需求的精品课程、教材和师资建设,开发民政高技能人才培养标准和一体化课程。鼓励用人单位深度参与民政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在课程设计、教材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实习实训改革等方面充分发挥民政高技能人才作用,主动将社会现实需求和用人单位实际需要及时融入人才培养环节中。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与民政职业学校开展多渠道、多领域合作,共建民政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实习实训基地,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以中国特色学徒制等形式,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常态化培训制度,采取岗前培训、集中轮训、岗位练兵、网络培训等多种方式,将职业道德、从业规范、质量意识、安全卫生等要求贯穿职业生涯全程,持续提升人才综合能力素质。 (三)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加强民政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通过岗位培训、专题研修、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继续教育等方式,大力培育民政事业发展需要的领军人才。组织民政高技能人才通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方式,提高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建立健全民政高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制度,加强民政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建设,符合条件的支持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四)强化紧缺人才培训。支持各地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设立养老护理员等民政领域紧缺人才培训供需对接平台,动态发布用人单位培训需求目录和培训资源供给目录,主动服务双方精准对接。加大民政紧缺人才技能提升支持力度,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和技能提升补贴。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三、完善人才使用制度 (五)优化岗位使用机制。支持民政高技能人才在岗位上发挥技能、管理班组、带徒传技。支持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建立高技能人才“揭榜领题”以及参与重大生产决策、重大技术攻关项目的制度。鼓励用人单位优先选拔民政高技能人才参与机构管理,支持其参加培训深造、同业交流、技术创新等活动。畅通民政高技能人才向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流动渠道。 (六)完善引才留才机制。鼓励和支持地方民政部门、用人单位与相关职业学校签订协议,采取委托培训等方式提升基层一线民政人才队伍综合素质。有条件的劳动力资源紧张地区可将养老护理员等短缺人才纳入急需紧缺人才目录,探索与主要劳务输出地区开展劳务协作,推动有组织、有规模的劳务输出,促进人才按需流动。建立健全民政高技能人才柔性流动机制,鼓励民政高技能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兼职、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更好发挥作用。积极吸纳优秀民政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与制定评价标准。 四、畅通人才评价通道 (七)拓宽职业发展通道。加强民政领域国家职业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标准制修订进度,提高标准制修订质量,增加民政领域国家职业标准有效供给。建立健全民政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在职业建设成熟度高、需求迫切的职业率先实现由“五级工”制向“八级工”制转变,打破职业发展“天花板”。支持各地明确民政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专业对应关系,推进民政领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政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和职业资格考试。结合社会需求和民政事业发展需要,积极培育民政领域新职业及新工种,开发民政领域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 (八)畅通技能等级认定渠道。大力推进民政领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遴选和备案工作,支持全国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落地开展民政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优化属地备案方式,简化流程,应备尽备。支持省级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评价资源,遴选符合资质的机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成为民政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鼓励从业人员规模较小、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与养老护理员等规模较大职业协同备案,加快实现省级层面民政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全覆盖。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面向本单位自主开展民政领域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民政领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主体责任,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九)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举办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为广大民政技能人才搭建展示才能、切磋技艺的平台,实现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评、以赛促建。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对优秀获奖选手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晋升职业技能等级,纳入民政高技能人才重点培育对象范围。 五、健全人才激励机制 (十)提高人才待遇水平。鼓励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对符合规定的民政高技能人才探索实行项目工资制、协议工资制、年薪制等,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实行特岗特酬,强化薪酬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支持各地将优秀民政高技能人才纳入本地高层次人才目录,享受高层次人才在落户、就业、教育、住房、医疗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用人单位要强化规范用工意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理确定劳动报酬,严格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充分保障民政高技能人才合法权益。 (十一)完善人才津贴补贴制度。落实殡葬行业特岗津贴制度,保障殡葬行业职工合理待遇。落实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享受特教津贴相关政策,按规定向符合条件人员发放特教补贴费。落实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待遇保障政策,保障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指导用人单位按规定落实国家有关津贴补贴政策,鼓励企业设立技能津贴、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 (十二)加大人才激励表彰力度。支持民政高技能人才参加技术能手、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先进工作者等各级各类评选表彰,按程序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民政高技能人才为人大代表候选人和政协委员人选,到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六、强化组织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要将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部署,不断完善组织人事部门牵头抓总、业务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结合社会需求和工作需要,因地制宜推动人才发展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同推进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完善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等系列政策措施。 (十四)强化经费支持。各地要统筹利用财政资金、彩票公益金、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已有职业培训资金(含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等资金渠道,支持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用人单位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重点用于技能人员教育培训。探索建立政府、用人单位、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 (十五)夯实工作基础。加强民政高技能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建设民政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实现人才信息数据的动态管理。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支持引导各类媒体大力宣传民政高技能人才工作创新举措、典型经验,讲好优秀典型立足岗位敬业奉献的精彩故事,持续提升民政高技能人才的社会认同感和职业荣誉感,大力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民政部等12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民发〔2023〕7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把推进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作为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养老服务供给质效的重要举措,建立完善以养老护理员为重点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体制机制,落实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完善职业技能评价,畅通职业发展通道,促进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优化结构、提升素质、壮大规模,为助力新时代新征程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到“十五五”末,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占比达到80%以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其他养老服务技能人才数量显著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以养老护理员为重点,对从事养老服务技能类职业(工种)的技能人才实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对养老护理员等设有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服务技能类职业(工种),可在高级技师之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见附件)。鼓励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指导下,制定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评价规范并开展评聘工作。 (二)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省级民政部门会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本地区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养老服务机构、人才实训基地、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遴选一批符合条件的单位,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成为本地区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坚持质量优先,严格控制省级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数量,原则上每个省份同一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不超过3个。 (三)规范组织实施和证书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规范原则,开展备案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技能类职业(工种)等级认定工作,依据相关国家职业标准,通过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综合评审等方式开展评价。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编码规则和样式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制定,按规定实现全国范围内查询验证。 (四)建立常态化考核认定机制。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和人才发展需要,每年定期开展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指导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强化考务人员培养和储备,推进考务人员、命题专家、考评员、督导员队伍专业化建设。民政部门要指导推动用人单位对养老护理员等养老服务技能人才全面开展岗前培训,并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定期组织业务知识和实操技能培训。支持用人单位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攻关、揭榜领题等相结合,对依据国家职业标准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选手,按规定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支持劳务派遣人员在实际用工单位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五)加强职业研究和标准教材建设。民政部门要根据养老服务领域职业结构变化,及时研究申报新职业新工种。民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结合养老服务行业人才培养需求,及时组织制修订养老服务领域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加强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训教材开发和试题库建设。 (六)促进认定结果与培养使用待遇相结合。民政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加大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的经费投入保障力度,推动建立评价与使用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鼓励养老服务机构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合理安排使用养老服务技能人才,并将职业技能等级作为养老服务技能人才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推动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相匹配的岗位绩效工资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工勤技能)人员的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和薪酬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在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质量评价、补贴支持等工作中,加大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等养老服务技能人才配置情况所占评价权重,并在同等条件下将其作为养老服务机构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招投标的重要评价指标。 (七)拓展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拓宽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关职称评审和职业资格考试,鼓励相关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搭建两类人才成长“立交桥”。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对技能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可直接认定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师带徒”业绩突出的高技能人才,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健全养老服务行业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引导用人单位工资分配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不低于本单位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加强对养老服务技能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依法依章程推荐高技能人才作为各级“两代表一委员”人选,选拔推荐高技能人才参加各级各类评选。 三、组织实施保障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培养工作队伍,加强督促指导,不断提高评价质量。民政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加强沟通协调,统筹民政职业大学、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等力量,做好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指导、相关国家职业标准制修订、培训教材及试题库开发等工作。 (九)强化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区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及其认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认定活动开展效果评估,结合评估结果依法依规对机构进行动态调整,对存在虚假评价、违规发证等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撤销其认定资格,确保评价过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 (十)分步有序推进。各地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全覆盖、可及性、专业性的要求,统筹本地区养老服务技能人才发展需求,加快建立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评价服务体系,制定完善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推进实施方案。要建立常态化认定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存在的困难问题,有序有效推进工作稳步实施。 (十一)注重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在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中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大力宣传养老服务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优秀典型,树立行业楷模,弘扬工匠精神,增强养老服务技能人才的职业认同感和归属感,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浓厚氛围。 省级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数据会商,对本地区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情况及时汇总和统计分析,重点掌握养老护理员等养老服务技能人才新增持证、相关激励保障等情况,对于本地区在工作推进过程形成的经验做法及遇到的困难问题,及时报送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附件: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要求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5年3月13日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